來源:齊魯網作者:我來說說複製鏈接2014-10-27 23:36:10 [提要]在濟陽縣,很多被交警大隊扣押車輛的車主都表示,要想提車,停車費是必須要交的。提車要交停車費?濟陽是個例嗎?還是其它地方也都存在類似情況呢?

  將車提出之後,王女士認為這筆錢並不應該由自己支付,打算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。那麼,王女士的遭遇是個例,還是普遍存在?

  2012年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》正式實施,第二十六條規定:對查封、扣押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,不得使用或者損毀;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對查封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,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、處置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,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

  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是,法律已經頒佈實施兩年多的時間,卻為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瞭如此多的問題呢?行政法學鄭吉泉專家表達了他的觀點。
  齊魯網10月27日訊 在濟陽縣,很多被交警大隊扣押車輛的車主都表示,要想提車,停車費是必須要交的。提車要交停車費?濟陽是個例嗎?還是其它地方也都存在類似情況呢?
 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《真相力量》報道,由於一場交通事故,濟南市民王女士的貨車被濟陽縣交警大隊依法查扣,而當事故處理完畢,王女士拿著放車單去提車的時候,卻不得已向停車場交納了四千元的停車費。
  將車提出之後,王女士認為這筆錢並不應該由自己支付,打算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。那麼,王女士的遭遇是個例,還是普遍存在?
  被交警大隊扣押的車輛每日必須交停車費?
  記者在濟陽縣進行了調查,一輛車的車主告訴記者:“收費,我那倆車一輛一百七,放了三四天。”
  記者又問另一個車主是怎麼收費的,車主回答說:“一天三十啊。”車主告訴記者,自己的車是個拖拉機,雖然是拖拉機,仍然每天交三十塊錢。“自行車口進來的都要錢。你要是交警隊認識,找找他們管用,能給便宜不少。”
  而不少車主表示,這樣的停車場在當地只有一個,在他們看來,這就是交警部門查扣車輛的指定停放地點。
  “咱這裡扣車就這一個停車場是吧?”記者問道。“對,也不能放到別的停車場。”“這是人家韓家村大隊書記的場子,濟陽就這一個停車場。扣車都往這裡放。”
  記者瞭解到,除了濟陽縣,在濟南市區,也存在著很多停放交警查扣車輛的停車場,這些停車場的性質又是怎樣的呢?記者首先來到了位於歷下區工業南路上的一處停車場,向車主和工作人員分別進行了調查瞭解。
  記者調查濟南市歷下區、槐蔭區停車場
  “前邊有個交警的停車場是吧?哪個交警隊的?”記者詢問一位車主,“這是歷下的不是歷城的,是歷下交警的指定停車場。”車主回答說。而經工作人員證實,這的確是歷下交警的指定停車場。
  隨後,記者又來到了位於槐蔭區油牌趙莊村的一個停車場,車主們表示,看門口的牌子就知道這裡不是一般的停車場。
  同樣,槐蔭區交警大隊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,這裡是交警隊指定的停車場,而且這個停車場是來自於更高一級交警部門的指定。交警隊工作人員說:“這是濟南市交警支隊的個停車場。”
  對於普遍存在的被查扣車輛停車場由交警部門指定的現狀,行政法專家表示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交警部門指定查扣車輛停車場的做法並沒有法律依據,是一種沒有法律授權的行為。
  律師也表示,這個客觀上就是指定停車場,按照法律規定,是不能指定的,指定停車場是一種違法行為。
  濟南市交警支隊:收費沒問題 濟南市物價局:違法
  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,濟南的很多停車場懸掛有牌照,明確標示為交通肇事救援中心,前來提車的車主表示,這些停車場都是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專用停車場,而工作人員對此也加以了確認。記者在槐蔭區油牌趙莊村的一個扣押車輛的停車場中看到,這裡設有專門的收費窗口,工作人員表示,提車交費是必要的程序。
  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:“這裡的收費標準是按照車型一天十元到二十元不等。如果車輛在此停放二十天,停車費通常為二百或者四百元。”
  一位車主告訴記者:“你看什麼車,我那是個公交車,一天二十,一共收了四百。”
  而槐蔭區交警大隊的工作人員則表示,這樣的收費是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收取的。“這很規範很好了,以前你停多長時間就按多長時間收,經常的車錢還不跟停車費錢來,這很照顧了。”
  隨後,記者來到了濟南市交警支隊詢問情況。法制科的工作人員表示,這項收費沒有什麼問題。這樣的收費是按照濟南市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收取的,並告知記者,有疑問可以咨詢濟南市物價局。
  記者撥打了濟南市物價局的政策咨詢熱線,工作人員卻做出明確表示,這項收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。“這個錢應該交警隊交,根本不該車主來交,他收就違法。這個事兒啊,也不知道交警隊是真糊塗還是假糊塗。”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》: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
  記者瞭解到,最近幾年,車主因為車輛扣押被收取停車費而引發的維權行為屢見不鮮,媒體報道的頻率也越來越高,2014年10月9日,濟南市天橋區的一個停車場中,車主小李拿著交警部門開具的放車單打算提車的時候,被要求交納590元的停車費,小李認為這一收費不符合法律規定,提出了行政訴訟。2013年12月,陝西西安市的三輪車司機侯師傅因為無證駕駛,三輪車被扣,接受處罰之後,侯師傅持停車單到停車場提車時,被要求交納停車費。
  2012年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》正式實施,第二十六條規定:對查封、扣押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,不得使用或者損毀;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對查封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,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、處置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,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
  行政專家鄭吉泉:需相關政策予以配套完善
  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是,法律已經頒佈實施兩年多的時間,卻為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瞭如此多的問題呢?行政法學鄭吉泉專家表達了他的觀點。
  鄭吉泉表示:“是因為法律頒佈實施了,但是相應的配套政策還沒跟上,交警部門沒有足夠的場所停放查扣車輛,不得不委托社會停車場,這需要相關政策予以配套完善。不然,是對法律效力的嚴重蔑視。”
  一項收費,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背景下,實際操作中卻問題重重,尤其是行使著公權力的行政執法部門對於相關規定無法精確掌握,這讓《行政強製法》這樣一部具有高級別效力的法律被輕視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從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的進化。( 視頻來源:山東廣播電視臺生活頻道《真相力量》原標題: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f32jfxeu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